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根據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員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财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工作部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部下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勤工助學用人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勤工助學工作的申報、招聘、考核和管理,并為每一個崗位确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需對上崗學生進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和考核考勤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第八條 設崗原則
(一)根據學校的管理體制、人事制度和各單位的工作計劃,按照因需設崗、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勤工助學崗位。勤工助學崗位不得代替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
(二)學生幹部的職務行為和學生社團的正常活動和訓練不屬于勤工助學工作,不允許此類行為和活動以勤工助學的方式獲得報酬;
(三)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四)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适當延長。
第九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條 申請條件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工作态度端正,待人熱情,具有團隊精神;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勤工助學崗位工作要求;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等條件優先。
第十一條 崗位申請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确定下學期(或寒暑假)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數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申請;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确定全校用工計劃及崗位設置;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公開招聘,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辦理上崗手續,安排上崗;
(四)勤工助學臨時崗位的申請依需進行,程序同固定崗位。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學生上崗要求
(一)舉止得體,文明禮貌;
(二)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在辦公場所玩遊戲、聊天、喧嘩等;
(三)不遲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人單位請假;
(四)在崗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服從管理,不得濫用職權為他人提供便利;
(五)無故離崗、違反用人單位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其勤工助學工作,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該生的勤工助學申請;
(六) 自願辭崗者應提前兩周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四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适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十五條 在學期結束或學期中,由用工單位報送《伟德w88平台勤工助學報酬支付申報表》、《伟德w88平台學生勤工助學考核表》、《伟德w88平台學生勤工助學考核彙總表》,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審定,由财務處統一發放。
第十六條 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原則上學生每月所獲酬金為300—500元。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按每小時12元計算。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基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工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工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的報酬根據用工單位提交的考核結果發放,對按要求完成任務者,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務者,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發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凡擅自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在其活動過程中出現問題由其本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産和生活秩序;不得影響自身學習任務的完成。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